编辑: xwl西瓜xym 2018-05-21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批准办事指南(简版) 江川区大街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10日发布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批准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二、审批条件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2、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3、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4、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5、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江川区大街浪广路北段大街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写明用火日期、具体时段、地点、处置措施等的书面申请.

五、审批时限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

电话:0877-8032119 监督

电话:08778018597(对应街道纪工委电话)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

电话:0877-12310 咨询地址: 大街浪广路北段大街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七、领取方式 直接领取或电话通知 涉及的法律条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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