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8-05-08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6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采购人依法设置的其他供应商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采购人关于设置其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况说明: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6、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7、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8、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9、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10、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2、评标委员会未认为明显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采购数量;

13、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 35%(含3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

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35%(含3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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