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05-07 |
不予补贴的,应载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准后残疾人(或监护人)可自行购买或到辅具服务机构进行适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依照县残联制定的辅具适配补贴报销制度与规程,与县残联进行结算报销.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省p市p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省级财政按照完成任务数实行以奖代补,省级财政对我县按80%比例实行补助.县残联负责对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实施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省里的部署,组织开展对我县辅助器具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采取根据年度预算先行预拨再进行年度结算的方式. 每年9月1日前,县残联、财政局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辅助器具补贴残疾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发放资金预算表》,经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安排并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将省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县残联. 2018年起,每年3月1日前,县残联、财政局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发放资金决算表》、《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残联、财政局审核,由市残联、财政局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当年结算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的,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在下一个年度安排预算时补足;
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残联负责全县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管理,会同县辅具适配站协调落实年度辅具适配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和上级专项资金的安排.县辅具适配站具体承担全县辅具适配补贴实施的跟踪检查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完善《补贴目录》和服务流程,指导乡镇残联开展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提供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指导性意见,对提供辅具评估、适配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开展辅助器具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
做好我县资金使用监督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第十六条 县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
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
制定县补贴报销制度与规程(附件5);
做好辅具适配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档案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
完善辅具适配站和辅具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辅具适配服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
提高本地辅具适配服务能力;
做好与有资质条件的辅具服务机构签订辅具适配和评估服务协议,监督并管理辅具服务机构,做好评估、适配等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残联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登记与初审等工作,及时将辅具补贴申请人员名单汇总与上报;
负责开展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
协助专业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辅具使用训练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补贴过程中审核不严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查处,同时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申请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