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4-29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年3月19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第【34】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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