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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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4栏、第5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7.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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