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7-11-30

(2) 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 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

(7) 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

(8)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 验收要求 6.1 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6.2具体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7. 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

也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乙方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2%),累计满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凭返还申请一次性返还. 8.履约延误 8.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8.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8.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9. 违约责任 9.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4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本合同第9.5条规定所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9.5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 不可抗力 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 争端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1.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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