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8-31 |
1、2016年11月24日,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单位10吨供暖锅炉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东北角露天堆放的散煤未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
2、上述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24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
2016 年12 月1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抚新环听告字 [2016]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露天堆放的散煤立即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加大厂区内喷淋频次,降低扬尘污染 ;
2、罚款壹万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一万元解缴到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抚顺市新抚区财政局非税收入. 开户银行:抚顺银行新抚支行.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29 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新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