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11-14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西市监健罚决字〔2019〕06-02 号 当事人: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5甲1号8门;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34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初级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摄影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计算机硬件及外辅设备、橡胶制品、金属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水族器材、汽车销售;

商务信息咨询;

广告设计、代理、发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1232122,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01060091010. 2019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3号的辽宁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辽宁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张贴的晶睛牌发酵乳广告中印有叶黄素防治视网膜病变和色素变性、锌元素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生素A维持正常视觉功能、牛磺酸抑制白内障的发生发展等文字内容.该广告由当事人提供. 2019年3月7日,本局以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5甲1号8门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 2019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宋涛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获得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成为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娃哈哈天眼晶睛产品的分销商并辽宁省沈阳市娃哈哈创客运营中心服务指定单位. 2019年1月9日,当事人为推销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委托沈阳现代新华彩色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了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广告单300份,印制费用280元.在广告单上按照当事人要求印制了宣传晶睛发酵乳饮料的叶黄素、维生素A、锌、牛磺酸等4种成分作用的内容,其中提到叶黄素防治视网膜病变和色素变性、锌元素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生素A维持正常视觉功能、牛磺酸抑制白内障的发生发展等,该内容借助宣传晶睛发酵乳4种成分作用暗示了晶睛发酵乳治疗作用.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当事人共向辽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等企业发送广告单20份.其中确认辽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张贴广告单1份,张贴期间未销售晶睛发酵乳饮料,其他企业未张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受委托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在食品广告中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治疗作用一案的合法依据;

3、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沈阳现代新华彩色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发放晶睛发酵乳饮料海报记录1份,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制作食品广告的时间、内容、费用以及发送食品广告的时间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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