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7-11-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津证监措施字〔2016〕4号 关于对郭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锐: 经查,你担任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具体交易如下: 2012年11月-12月、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19751.42万元、67523.72万元、61781.38万元和56000万元业务往来;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2177.47万元、1857.83万元、1867.21万元和1800万元业务往来;

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约1600万元业务往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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