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11-04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为推动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4〕10号),结合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 青少年体育专项经费 (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来源于中央和我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发展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资助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扶持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和 8421工程 学校等. 第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 面向基层、统筹规划、严格管理、注重实效 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变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青少年业余训练综合评估补助资金: 按照市体育局《天津市青少年业余训练综合评估细则》,经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估,对获优秀单位的区体育部门给予补助经费60万元;

对获良好单位的区体育部门给予补助经费25万元;

对获及格单位的区体育部门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 第六条 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的补助资金: 按照《天津市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组织专家评估,对评估得90分以上(含90分)的 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 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

对评估得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 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 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 第七条 根据青少年业余训练综合评估和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评估的结果,经市体育局审定、批准,对为我市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或单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标准. 第八条 各区 8421工程 学校的补助资金: 按照市体育局、市教委《我市建立 8421工程 青少年体育训练体系的实施办法》和《天津市 8421工程 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每年给予各区80万元补助资金.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 8421工程 学校的评估情况,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第九条 举办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训练营以及相关培训、交流、调研等活动,将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有关规定核定经费. 第十条 参加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应按组委会经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青少年体育相关的各级各类业务培训、调研及交流活动,举办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或活动,参加国内外青少年比赛或活动,聘请非在编教练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贴,改善体育场地、设施条件,购置训练、比赛、活动的器材、服装及装备,办理保险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罚款、偿债、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和其它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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