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7-10-27
陕西咸办字〔2019〕22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品质 标准(2019)》的通知 各新城,新区各相关部门,园办: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品质标准(2019)》已经2018年第123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施要求

(一)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阶段根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明确提出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等级,并将标准等级的强制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附件.

(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相关项目的建设工程审查阶段严格落实品质标准的强制要求,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及绿色建筑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依品质标准进一步审查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的各项要求,将品质标准相关内容一并纳入审查;

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将相应文件递交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审查,审查合格书和评价报告出具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审查备案.

(四)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将指导造价、设备采购等内容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招标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项目招标.

(五)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于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严格依照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建筑品质标准等级要求,进行相关内容查验,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未达到标准的内容进行及时改正,否则不予验收通过.

二、督查管理

(一)各新城、园办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品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检查力度,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适时进行查验,做好检查记录.

(二)新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品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评估,其结果纳入各新城、园办目标责任考核.

(三)各新城、园办要严格执行品质标准,对于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的责任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咸新区城市品质提升规划建设相关规定(试行)》(陕西咸办发〔2018〕35号)和《西咸新区住宅建筑品质标准(试行)》《西咸新区商务写字楼建筑品质标准(试行)》《西咸新区酒店建筑品质标准(试行)》《西咸新区工业及仓储建筑品质标准(试行)》(陕西咸办发〔2018〕126号)同步废止.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品质标准(2019) 为全面提升西咸新区城市建设品质,高标准建设宜居城市,实现规划科学、标准超前、建设有序、品质优良、管理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是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重要补充,重点对西咸新区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筑品质、公共空间等方面提出更高品质要求.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在项目入区、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城市设计、方案比选、设计审查等环节均须严格执行;

其他已批未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新建项目应当同步进行地块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同时参照城市设计单元导则控制内容,将地块城市设计意向方案控制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对于新建项目应至少选择三家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比选,其中省外一流设计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逐步结合BIM技术实施三维模型电子报建. 第四条 开发类住宅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3.2以下.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下.除超高层建筑外,商业商务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5.5以下. 第五条 开发类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商业商务项目按配建机动车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充电设施车位数量的30%应建成,确保充电桩处于可使用状态.新建医院地面停车率不得高于30%. 第六条 着力杜绝 高低配 和 一刀切 现象,所有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开放空间、滨河等城市公共界面不得出现三个及三个以上相邻成排的54米以上高层建筑采用同一建筑高度,且相邻高度差须大于等于9米. 第七条 住宅和商业商务项目底商建筑首层通透率须大于等于40%. 第八条 高度大于27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单元拼接组合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且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一般不得超过72米.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商业建筑和高层商务办公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一般不得超过60米. 第九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各类建筑的空调机位、附属设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按照平每户3.2人,120平方米核算配套设施.规划人口大于等于5000人的居住项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0平方米,社区活动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小于1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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