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7-08-22
北京市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东安办发〔2013〕15号 北京市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安发〔2013〕3号)文件要求,定于2013年3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目标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主要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及液化石油气供应、充装、运输企业,重点包括餐饮经营单位、宾馆饭店、施工工地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等餐饮场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摸清全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

二是督促各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隐患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开展《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DB11/T 450―2007)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取缔关闭 1.应当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提倡使用本市的示范文本),明确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对于未使用示范文本签约的,合同中必须明确供用气双方对用气场所、燃气管线、气瓶等设施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钢瓶,不得使用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 (2)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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