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08-12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中心

5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20 30 不收费 决定 3.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8 送达 4.送达(或告知)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中心

8 10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服务

电话:0391-6631679 投诉机构: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1-6633042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1号楼D区3楼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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