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8-10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连住房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商品房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15年1月29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住建(房产)局, 市开发区建设局,徐圩新区规建局,云台山景区规建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印发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

(一)本市市区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一律纳入政府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分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其它方式利用项目资源融得的资金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用于政府及各类企业作为拆迁安置房用途的,其预售资金纳入监管.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连云港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监管机构 )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对已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项目的开户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2.制定现场查勘制度,严格监管项目的查勘资料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记录和项目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3.定期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限制销售等措施.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机构不予拨付监管资金: (1)超出用款额度的;

(2)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5.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对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及时维护升级.

(四)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商业银行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项目售楼处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项目的开户银行及监管账号.要求购房人凭网签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将购房款(含全款、首付款等)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它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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