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08-09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不字〔2012〕第47号 申请人:兴仁县原陆关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尹朝阳,原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传兴,厂长助理. 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建林,县长. 申请人兴仁县原陆关造纸厂不服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1999年6月22日《关于关闭陆关纸厂的决定》(仁府〔1999〕3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等材料中载明其纸厂于1999年6月22日被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同月24日被执行关闭.本机关认为:申请人1999年6月24日已知道陆关纸厂被执行关闭的事实,但其没有依照当时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间申请复议,而于2012年8月22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本机关依照该《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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