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7-07-14
粤环函〔2018〕1359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04号提案答复的函 陆海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粤港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收悉.

提案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尤其是珠三角城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下一阶段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第三方治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质监局、省港澳办、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情况

(一)初步建立粤港澳环保合作机制. 目前,我省开展粤港澳环保合作的主要形式为:在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下,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牵头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粤澳环保合作专责小组工作,定期(一般为每年)在粤港、粤澳两地轮流举办会议,回顾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新的合作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环境保护厅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签署了《粤港环保合作协议》、《2016-2020年粤港环保合作协议》,推动粤港在空气、水、环境监测、环保科研、环保产业、突 发环境事件事故通报等领域合作;

与澳门特区政府环境保护局签署了《粤澳环保合作框架协议》、《2017-2020年粤澳环保合作协议》,推动粤澳在环境监测、环保产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通报等领域合作.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机制,完善粤港澳珠三角空气监测网络建设,经粤港澳三地政府同意,2014年9月三方环保部门共同签署《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议书》,首次把粤港澳三地环保合作由粤港、粤澳、港澳双边合作推进到三边合作. 2017年7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明确提出,要 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

2018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机制创新专项小组的通知》(粤改组发〔2018〕1号),明确粤港澳大湾区机制创新专项小组负责围绕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一体联动机制,在 一国两制 框架下探索建立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在基础设施、科技创建新、产业发展、贸易通关、营商和生活环境等重点领域深化合作,通过改革创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发展. 随着相关顶层设计的推进和粤港澳环保合作的深入,粤港澳三地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

(二)不断完善第三方治理政策体系和试点模式.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2015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

2016年5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对推动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加快发展,提升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水平,加快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发展步伐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牵头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发改办环资〔2016〕2836号),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设运营模式和委托运营模式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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