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06-17
协议项目名称: 2017-2019年税务制服采购项目 第Ⅰ包第4子包(北区) 协议编号:18XT-GK-2A-9D-2A/18-023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中山市仕春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 2018年1月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山市仕春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 国家税务总局2017-2019年税务制服采购项目(第Ⅰ包第

4、

5、6子包) 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2017-2019年税务制服采购项目第Ⅰ包第4子包(北区)协议》(协议编号:18XT-GK-2A-9D-2A/18-023,以下简称:协议). 1.协议文件 本协议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协议一般条款;

(2)生产设备情况(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3)生产工艺流程(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4)质量控制方案(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5)交货验收、检验及运输方案(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6)售后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7)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 2.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以各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 交货地点:采购合同约定地点. 4.价格 本协议货物为税务精梳棉涤混纺面料(长袖内穿衬衣面料),单价人民币21.80元/米. 5.协议范围 本协议供货和服务范围为: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山东、青岛、江苏、安徽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6.付款 6.1 乙方与各采购人或各采购人指定的服装制作厂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付款方式根据具体采购合同约定. 7.中标有效期 本协议中标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3年,并顺延至新一期税务制服采购确定之日止. 8.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签署.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中山市仕春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 公章:公章: 日期:日期: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内容1协议名称:2017-2019年税务制服采购项目第Ⅰ包第4子包(北区)协议 协议编号:18XT-GK-2A-9D-2A/18-023

2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蒋兴宏

电话:010―63417671

3 乙方名称:中山市仕春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村 乙方联系人:陈柔任

电话:13809686028

4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

5 交货地点:采购合同约定地点.

6 协议金额: 本协议货物为税务精梳棉涤混纺面料(长袖内穿衬衣面料),单价人民币21.80元/米.

7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一.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履约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二.履约保证金返还,在中标有效期满后,甲方将凭乙方提交的返还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最终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无息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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