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06-15

2、因2018年6月30日是周末,又是夜间,环保部门没有上班,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夜间作业的相关情况,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报备资料准备整齐,准备在周一向环保局进行报备.综上,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的是抢险工作,又因事发当日系周末,无法进行报备,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对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恳请环保局撤销对其公司的拟以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不予采纳,理由:一是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夜间施工是抢险施工,仅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单方说辞,没有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结果和有关部门对抢险的认定;

二是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夜间进行的混凝土浇筑施工是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的,且施工噪声对环境造成了影响.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3、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方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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