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7-05-01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罚〔2017〕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43933X 法定代表人:付永锋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2号 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7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堆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0月10日调查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安全主管杨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17年10月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7年10月9日在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

1、

2、3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堆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告〔2017〕5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公司违法行为已经进行整改,认为情节较为轻微,并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或破坏,恳请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危险废物堆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辩理由,我局认为,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企业的义务.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免于处罚.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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