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04-04 |
第二条 交货时间: 日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交货期应买卖双方确认后算起. 第三条 质量标准:执行 等标准. 第四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12个月.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装运输,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乙方标准供应. 第七条 交货方式、地点:甲方指定现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甲方指定现场按乙方提供发货清单进行品名、数量、外观进行验收. 第十条 已方必须提供原厂配件,如发现提供配件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提出退货或经济赔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发票以及相关结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单据等)后,方可在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后由甲方支付货款.合同总价(含税承兑)元 (大写:合同签订后,货到验收合格入库,并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10%为质保金,即? 元(大写:质保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支付;
全部货款按甲方资金计划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自然解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开具并提供全额发票是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发票;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需方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直至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发票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质量、交货期限等争议,不影响乙方开具并提供全额发票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三份,本合同复印件同样有效. 甲方名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黑柳子村 法定代表人: 石正国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78-7937979 传真:0478-793767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拉特前旗支行 账号:05-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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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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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00 乙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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