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7-03-05 |
第二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发布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发布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 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