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0号 当事人:广州釜舟电器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项目,从事塑料五金配件生产、加工,于2014年10月成立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设有2栋3层生产车间(包含塑料配件加工车间1个,五金加工车间1个),主要生产设备有:钻床13台、车床21台、冲床10台、搓牙机2台、抛光机1台、注塑机12台、锯床3台、研磨机1台、扩孔机3台、洗料机1台、手啤机4台、搅拌机2台、铣床2台、磨床1台及其他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当事人小五金配件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机加工→清洗→烘干→包装入库;

塑料配件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混料→注塑成型→检验→塑料配件.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注塑废气、生活废水、固体废物(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污染物,注塑废气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管高空排放,生活废水配套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排入下水道,固体废物(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交由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回收处理. 2018年6月15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三层五金加工车间东面的钻床处的地面上存在有废液通过墙体的管道流往东面的阳台,外流的废液最终经东面阳台的雨水管往厂外流.本局现场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三层东面阳台的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水污染物排放,其中悬浮物浓度为1.52*10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4*104mg/L、氨氮浓度为18.8mg/L、石油类浓度为210mg/L、动植物油为392mg/L,当事人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NSBA117)、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58号),同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一、厂内新员工不小心造成少量环保切削液泄漏,通过厂内阳台的雨水管流向达森广场内的一块空地上,该司立即组织人员到该区搞清洁,避免造成严重污染,而且事后已把所有的孔堵死,做好了补救措施,防止日后有类似事情发生.

二、由于环保切削液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该司是经过加自来水稀释,1公斤切削液兑5公斤水来使用,目的是为了钻孔降温的作用,水都是循环使用的,按道理上来讲,应该属于对环境污染比较轻微的液体.

三、贵局派遣人员收集取样是在该司的集水池,并非是在被污染源水渠口取的样,这一点,该公司认为依法依规不合理.综上所述,对于这次的泄漏事故,该司承认存在过失,也因为这次事故,已被处罚十三万元正,希望本局减免处罚.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釜舟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釜舟电器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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