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68号 珠海市远D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0801030A 地址:珠海市青松路241号(厂房A)

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沼气发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6]2439号)、《关于珠海市西坑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2012]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现场执法照片、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项目立项于2010年,2012年底第一台机组投入运行,本项目两台机组实际完工投入使用的时间在2016年3月份.此期间与相关部门和环保公司咨询过验收事项,均建议项目全部投入使用后再同时申请验收;

2、2016年11月18日,香洲区环保局组织上百家企业在前山街道办开会、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给出了整改时间节点(2016年12月10日前办理申报).我司已于2016年12月5日申报验收.

3、自2010年起西坑尾周边地区投诉较为严重,作为西坑尾垃圾填埋气体的唯一处置单位,在7年的臭气处置过程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前面的沼气锅炉项目里已有陈述.综上所述,请切实考虑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客观存在的因素,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为盼.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8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