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1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54号 当事人:广州市昊展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木制品(展览台)生产项目,投资额51130元,于2019年1月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木工锯台2台、钉枪6把台、空压机3台、手摇升降机1台、手电锯2个、梯子10把、修边机2台、脚手架10套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木材)→开料→拼装→出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木工粉尘等,木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木制品(展览台)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木制品(展览台)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14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木制品(展览台)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附件《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1项(1)(6)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广州市昊展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昊展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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