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0-31
莆秀环保评〔2019〕44号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莱福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田莱福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莆田莱福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46号(木材加工区内),租用福建省二十四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厂房3240m2,拟从事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年产1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项目组成、具体位置、建设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见报告表.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二)项目运营期粉碎、制粒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

干燥窑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

固体废物处置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来鉴别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 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68t/a、NOx≤0.408t/a;

你公司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上述指标总量.

三、你单位应将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逐项落实到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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