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8-05
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献县环境保护局(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2013年4月16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上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罚款

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排污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罚款 排污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4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倍以上1.

5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2倍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年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期限内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以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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