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9-13
2018年司考院法考案例精讲 案例

一、洪明与章凯房屋租赁纠纷案 案情:2013年5月,户籍在河海市河西区的孙婧与户籍在河海市鼓楼区的洪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河海市金水区的一套四居室住房,购买房屋后,因孙婧被单位派往海兴市工作3年,该四居室住房由洪明居住.

2014年2月,洪明未告知孙婧擅自与户籍在河海市新华区的个体工商户章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四居室出租给章凯,2014年7月,章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 洪明发现此事后,与章凯交涉未果,2014年9月诉至新华区法院,要求章凯恢复房屋原状.新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章凯依法提交了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章凯提出自己曾于2014年6月改造房屋前,征得了洪明同意,为此给洪明快递过一封书面材料,上面写明根据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具体改造的内容,洪明亲自签收了该快递,并向新华区法院出示了洪明签收的快递凭证,申请新华区法院责令洪明提供该书面材料.新华区法院责令洪明提交该书证,洪明未提交也未说明理由,新华区法院认定章凯主张的事实,判决驳回洪明的诉讼请求.洪明不服上诉至河海市中级法院,同时请求责令章凯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万元.在二审诉讼中,章凯提出新华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河海市中级法院认为章凯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应诉管辖.开庭审理前,洪明申请撤回起诉,河海市中级法院以洪明在二审中无权申请撤回起诉为由未予准许.经过审理,河海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洪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请对新华区法院的做法予以分析,并阐述理由.

2、河海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管辖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河海市中级法院未准许洪明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4、请对河海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予以分析,请阐述理由.

5、该案判决生效后,如果孙婧得知此事,认为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请简要阐述该救济途径. 案例

二、东方公司与金湾公司、曲靖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纠纷案 案情:2014年8月,A省甲市东方公司与甲市金湾公司共同发起设立B省乙市曲靖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曲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东方公司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金湾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还约定,由金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担任曲靖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曲靖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曲靖公司名下所开发的主要项目位于B省乙市麒麟区,由于刘某不履行其职责,致使曲靖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所开发的项目也成为烂尾工程无法经营.2017年8月,为改善曲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曲靖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组成机构,新组建成立的董事会成员5名,由原告东方公司委派3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均由原告东方公司委派人员担任.由于曲靖公司、金湾公司反悔并拒绝履行《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仅导致各股东决裂,而且造成作为大股东的东方公司无法实际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使其应有权利受到损害. 东方公司于2017年12月向甲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要求曲靖公司、金湾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约定的主要事项.本案被告在一审中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撤销之诉,却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甲市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东方公司的起诉. 请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请对甲市福田区法院的做法进行分析,并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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