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08-23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住宅小区内托老所、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 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

(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八条 日照时间标准、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沧州市主城区日照时间标准:住宅项目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沧州市目前采用天正公司TSUN日照分析软件.

(三)地理位置:沧州市区,东经:116°50′,北纬:38°20′.

(四)建筑气候区划:沧州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五)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时间段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应修改为:日照基准年应选为公元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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