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6-08-1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生产技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五)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证书编号、生产地址、生产品种和年生产能力等.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由正本、副本和附件组成,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附件作为备注栏信息,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发放,与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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