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6-06-12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04】5号)同时废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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