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6-01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

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

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

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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