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04-23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008年3月30日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

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 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 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 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如果内部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

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 全面性要求:商业银行应达到、并证明其达到了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持续性要求:商业银行应持续满足本指引的要求,若不能持续达到要求不得使用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 一致性要求: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体系应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和量化结果的使用保持一致 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 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 概述 由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和管理方法的不同,因此所采用内部评级方法也有所差异.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直接采用评级的方法确定单个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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