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6-04-21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 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 产权单位 )、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 ,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产权单位应将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 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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