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04-15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二稽处〔2019〕64号 广西南宁胜可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WDPH43): 我局2018年10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8年3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你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0元.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查询到广西南宁胜可迹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

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25份. 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18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 4500164130,发票号码:00132244-

00132253、01409017-01409026,开票金额1992241.50元,税额338681.10元,价税合计2330922.60元;

货物名称为煤炭、煤、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受票方为余江县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所旭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不一致. ⑵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2018年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34446106-34446130,开票金额2372478.62元,税额403321.38元,价税合计2775800元;

货物名称为塑料制品、PVC线管、电线电缆、电线、三通、直通、配电控制设备、开关盒、弯通、接线盒、非金属矿物制品、瓷砖、木制品、模板,受票方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不一致.

(三)经查广西南宁胜可迹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北支行, 账号:45050110108700000160),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2017年11月-2018年6月你公司无开票方银行往来. 2.2017年11月-2018年6月你公司的受票方为余江县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所旭实业有限公司、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3公司,备案银行账户上未发现有相关的资金往来 你公司备案银行账户上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出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税额与申报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货物名称无货物购进记录且无真实的资金收取和支付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属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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