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6-03-16
QDCR-2019-0110009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规〔2019〕9号 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2013〕49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培训对象.

城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补贴范围.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以投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其中:对于符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对于学制超出免学费年限的,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第4学年学费标准给予一年的培训费补贴.对于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对于培训人员在毕业学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以及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军入伍、升入高一级院校或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培训组织管理

(一)培训基地.青岛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承担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各培训基地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适时调整培训专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断满足技能人才储备培训需要.

(二)培训报名与信息登记.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手续后,于11月20日前,将当年新招生且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后,携带相关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通过系统打印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统计表》、《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花名册》,到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进行人员信息审核.经核实后,由系统根据人员户籍地将各培训基地招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备案信息转发各区市,作为区市审核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依据.

(三)培训实施.各培训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同时,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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