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6-02-12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6日发布2006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继续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公告立案 2005年12月29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月26日就收到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 2006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以下简称德国艾维贝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丹麦马铃薯淀粉生产中心有限公司(KMC Kartoffel Melcentralen,以下简称KMC公司)、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和欧盟欧洲委员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共3家生产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4月19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荷兰艾维贝公司等3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在该期间内,上述3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再次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各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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