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