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5-09-19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设监事会此条款及以下相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参照《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提示请删除)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 聘用. (可选择由股东或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聘用,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可选择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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