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31
服务指南编号:ZN 402.

1.2-2017 事项基本编码:0101741001 排污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09-28 发布机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排污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现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重庆市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国家排污许可证

1、未取得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文件;

2、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排污单位;

3、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二)重庆市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不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

2、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国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通过国家平台报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份;

2.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一份;

3.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一份;

4.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一份;

5.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一份;

6.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一份;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可不提供)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 新建项目只需提供第

1、

2、

5、

6、7项.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杨中惠、段诗韵;

联系

电话:023-89188831,023-89188832;

传真

电话:023-89188830. 十

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排污单位持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到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提交申请. 2.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接件人员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 (1)初审 市环保局有关处室人员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2)终审 市环保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4.决定 市环保局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十

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

三、办结时限

(一)国家排污许可证办结时限: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核发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二)重庆排污许可证办结时限: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或出具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书. 十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

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

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电话:023-89188832. 十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

电话:023-89181946. 二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市内可乘坐公交621路到余松路下车,步行50米至旗山路后即到;

轻轨6号线大龙山站3号出口直行600米至旗山路后即到;

无对外停车场.)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

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www.cepb.gov.cn).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流程图 排污许可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

电话: 移动

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自动生成 注册地址 自动生成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自动生成 邮政编码(1) 行业类别 自动生成 是否投产(2) 是否投产日期(3) 年月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 组织机构代码 自动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动生成 技术负责人 自动生成 联系电话 自动生成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6) 是否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7) 是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 …… 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8) 是否 三同时 验收批复文件文号 …… ……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9) 是否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0) 是否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 否 ;

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 是 .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 重点区域 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 三同时 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如有多个环评批复文件,应填写全部文件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处填写内容为 1000,包括自备电厂 .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1) 生产设施名称(2) 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3) 产品 名称(4) 生产 能力(5) 计量 单位(6) 设计年生产时间(h)(7) 其他 (8) 参数名称 设计值 计量单位

1 3号机组 备料系统 磨煤机 MF0001 出力 63.85 t/h 共有六台相同型号磨煤机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8)以火电行业为例,表中为错误示范,正确填写为: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序号 种类(1) 名称(2) 年最大使用量 计量单位(3) 硫元素 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4) 其他原料及辅料 原料 辅料 1(5) 辅料 氢氧化钠

410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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