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31
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2016]26号 处罚单位:邓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霞 组织机构号码:66599767-7 地址:邓州市构林镇河湾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查证你单位2016年5月擅自建设1台10蒸吨燃煤锅炉,无环保审批手续,无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设施,于2016年8月12日投入使用,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环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通知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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