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8-01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261号).2012年8月9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共计15家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反倾销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9家: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MEMC电子材料公司、HOKU公司、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韩国硅业株式会社、OCI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国内进口商6家: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8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319号),成立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8月1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5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6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7号)、《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8号)(上述两份问卷以下均称《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9月10日,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

2012年9月11日,MEMC电子材料公司、韩国硅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

2012年9月13日,OCI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

2012年9月14日,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4份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6份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10份国外生产者/出口商问卷答卷.分别为,国内生产者4家: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内进口商6家: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久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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