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7-24
附件1 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8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三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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