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5-06-27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东环审〔2016〕122号 关于东营市海科气分有限责任公司 80kt/a气体分馏及20kt/a甲基叔丁基醚生产装置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东营市海科气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东营市海科气分有限责任公司80kt/a气体分馏及20kt/a甲基叔丁基醚生产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现场检查及建设项目联席会研究(2016年第10次专题会议),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史口镇生态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郝纯路以西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该项目为技改项目,与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00Nm3/h干气综合利用制氢气及二氧化碳回收装置项目在公司原15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拆除土地上建设,拆除了3万吨/年气分和5000吨/年甲基叔丁基醚项目.项目以公司自产液化气为原料进行分馏,分馏组分之一的异丁烯再与甲醇生产甲基叔丁基醚,项目产品包括丙烯、丙烷、碳

四、甲基叔丁基醚.项目总投资1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万元,占总投资的2%.2014年3月,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以东环审〔2014〕50号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2016年1月18-19日,东营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现场监测.2016年6月8日,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二、供热依托现有8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未建设自备锅炉;

丙烷、丙烯、液化气采用压力球罐储存,甲基叔丁基醚采用内浮顶罐,甲醇储罐加设氮封,装车作业采用液下、密闭装料系统;

生活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送自备污水处理站,经"两级除油+两级气浮+两级生化"预处理后送中水回用装置,采用"超滤+反渗透"处理回用,剩余部分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鲁质监标发〔2011〕35号表3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五干排;

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与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

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

应急预案已经备案,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并进行了演练,化学危险品等按规定妥善管理,新建了10000m3事故水池,建立了三级防控体系,罐区设有围堰,厂区雨水总排口设有截止阀;

装置区、罐区1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设立了环保管理机构;

特征污染物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

三、东营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的《东营市海科气分有限责任公司80kt/a气体分馏及20kt/a甲基叔丁基醚生产装置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验收监测期间:

(一)厂界甲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二)污水处理厂出口pH值、COD、氨氮、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砷、总汞、总铅、六价铬、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均满足《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及鲁质监标发〔2011〕35号表3时段一级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环保设备运行管理,落实VOCS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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