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6-19
附件: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指导. 第五条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之前已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所提的方案.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验收单位的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4、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后,产品单位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5、改造、更新、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其中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采用的锅炉、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及配套电动机等新增主要通用设备能效指标不得低于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鼓励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指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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