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04
编号:2600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5月 实施日期:2017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由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子项名称: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26008.1)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26008.2) 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26008.3) 4.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26008.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二)办理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详见附件1 . 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理依据详见相关许可规则. 详见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许可条件 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详见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扫描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工商登记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提交

2 申请许可类别页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提交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3 质量手册目录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提交

4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提交 适用于升级、增项、换证单位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材料,详见

十、申请接收及咨询电话 具体内容.

十、申请接收及咨询电话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境内单位许可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邮编:100088 1.窗口接收: 境内单位许可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1762(锅炉、压力容器) 010-82261763(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附件)010-82260344(起重机械) 010-82260381(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010-82261672(压力管道安装、综合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传真:010-82260345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D口 境外单位许可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D座一层 邮编:100013 联系

电话:010-59068665,59068662 传真:010-59068666 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和平西桥A口西行 2.网上接收:http://tzsbaqjcj.aqsiq.gov.cn/xzxk_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

一、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2. 十

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

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时间(不含申请单位工作准备、整改等时间)一般不超12个月,其不计入时限. 十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书. 十

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

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10-82261762(锅炉、压力容器) 010-82261763(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附件)010-82260344(起重机械) 010-82260381(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010-82261672(压力管道安装、综合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三)网上咨询: 审批状态查询可登陆申报系统查询;

证书审批1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http://www.selo.org.cn网站查询结果. 其他咨询可通过www.aqsiq.gov.cn-互动交流-公众留言. 十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

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三)网上投诉:质检总局网站 网上办事大厅 栏目下的监督投诉链接.http://admission.aqsiq.gov.cn:9090/eapdomain/wsapp/pages/newweb/html/tsjb.jsp?stype=tsjb

(四)来信请寄: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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