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1-2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2年7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年7月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12年7月17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2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41号公告,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41号公告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及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主要意见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年8月8日,美国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评论》(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2年8月8日,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2年8月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文件《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对于上述(2)中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提出的请求澄清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问题,调查机关调查后,在评估申请人文件基础上,对被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在随后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明确了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对于上述(1)中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流化床法产品不应当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征求了申请人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随后的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和描述问题发表新的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