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12-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37号 原告秦智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918弄13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 被告陈建斌,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40栋7-9号. 被告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森派电子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7号. 被告沈迪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智渊诉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斌、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森派电子电器厂、沈迪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智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50元,由原告秦智渊负担. 审判长孙黎人民陪审员 沈卉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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