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12-14
广东省河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河监刑执字第950号 罪犯刘洪伟,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其他方面:原判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余额45元,月平均购物383元. 由于罪犯刘洪伟的努力,该犯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考核期内,基础分3600分,加分36分,扣分3分,总分3633分,折换成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33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

八、第七十九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监狱 2018年7月9日 广东省河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河监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埃梅卡,男,1980年2月8日出生,尼日利亚人,其他,小学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埃梅卡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其他方面:原判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余额1092元,月平均购物327元. 由于罪犯埃梅卡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考核期内,基础分2391分,加分260分,扣分14分,总分2651分,折换成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2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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