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8-02
合同编号: 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油罐及重油设备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 2019年2月 合同使用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 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新大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

电话:87859605 邮编:518054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1994 年11 月15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914403006188946831;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油罐及重油设备(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

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油罐及重油设备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如下: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

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指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 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18 年8月31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50万 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8登记机关,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

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产权交易凭证, 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 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US$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油罐及重油设备. 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出具了以2018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8]第1555号《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油罐及重油设备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3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转让方式 4.1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转让价款、提货保证金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提货保证金 根据公开挂牌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提货保证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5.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标的资产按现状提货.资产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评估报告中内容、参数、清单等均仅作为交易的参考,签订本合同后将视作乙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甲方不承担标的资产存在的任何问题责任,乙方不得以资产数量、质量或重量等差异为由追究相甲方责任,其最终结果不影响成交价. 6.2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 6.3提货时间:乙方须在进场后60日内将标的资产全部搬离甲方现场;

逾期未能搬离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提货,甲方有权禁止、拒绝乙方进场提货,相关费用(含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未提清标的资产. 6.4乙方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拆解及搬运等,若施工人员在拆除、搬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发现有隐瞒拆迁、野蛮拆卸及其他任何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或没收保证金;

施工人员拆除、搬离时对标的资产造成损毁、破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与责任.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拆解或搬运工作需遵守甲方的QHSE管理程序及要求. 6.5 受让方拆除资产施工具有或聘请有以下资质的机构或人员: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化工石油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如避雷针及锅炉烟囱拆除如需分包,作业单位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如:焊工、起重工、电工、架子工等);

(4)具备同类工程作业经验. 6.6乙方完成提货,将标的资产确保搬离甲方现场后,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并未发生任何争议及责任事故后,甲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提货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搬运、运输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交易价款包含的增值税由甲方承担外),依照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8.5乙方组织的厂区施工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完成厂区施工.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 1%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标的资产重大事项披露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0 %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 保密 11.1乙方及其人员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所有信息,与甲方转让资产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2.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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