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8-02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环行复〔2018〕2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皮革塑料有限公司人造革厂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7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环保监〔2017〕979 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7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处罚的主体错误.申请人只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某皮革塑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具有独立承担巨额罚款的行为能力.涉案处罚决定采集数据的锅炉也不属于申请人所有,对外的经营均是总公司的行为,操作锅炉的工人劳动关系亦是与总公司建立,与申请人无关.因此,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

(二)申请人并无违法的主观恶意.申请人于2001年成立,并于2002年取得环保许可证.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守环保要求,依法经营,总公司因环保设施投入了上百万元.涉案排气锅炉是由总公司购买,并于2004年4月26日取得云府环保建字〔2004〕172 号文《批复》,同意安装.后来总公司根据广州市政府的相关通知要求对锅炉进行燃生物质能源改造,并与2012年11月7日验收完成,加装了脉冲布袋除尘系统,各种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随着环保政策变化,白云区环保局于2016年6月22日下发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云环保〔2016〕192号文,并组织总公司参加了安装动员大会,总公司积极响应并观摩学习了已安装在线监控相关单位的运行情况,并于2016年9月17日与广州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营合同》,投入二十余万元资金建立在线监控系统.据了解,全区几千家企业仅有二十几家企业安装了该系统.系统安装完毕后,2017年6月28日环保部门对该系统进行了现场验收并于2017年7月4日与区环保局成功联网,各项指标数据均符合验收标准及要求.试想,如申请人主观有违法故意,在企业经营已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投入如此多资金建设环保设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在线随时监督?如果不符合环保要求,在线监控系统为何能验收合格?在企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企业排污出现超标状况时,及时报警提醒并及时整改.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的第三天就出现超标现象,在不给予整改机会的情况下就给予重罚,使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缺乏最基本的警示意义.申请人在2017年7月7日环保部门认定申请人排污出现超标现象后也及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了整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恶意,不应受到如此重罚.

(三)本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由于总公司工作人员对新装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操作技术未完全掌握,在试运行未验收期间系统曾经有过超标报警.环保局于2017年7月7日上午10:30-12:00对申请人的烟气进行了执法监测.由于当天锅炉正在进行调试,在监测至上午11:25分左右,除尘用水由于水泵故障突然停止供水,导致除尘系统失去作用,并已及时告知现场的执法工作人员,然而此时执法监测没有暂停取样还在照常操作,导致污染物数据突然升高,以此刻监测数据做为处罚依据明显有失公平公正(以上有我单位在线数据波峰变化数据表、维修申请单、维修零配件领用单、维修工作人员证言等为证).对于水泵故障的问题,申请人现场就已提出,为何执法部门置之不理?必要时申请人申请庭审时,现场执法人员到场质证,执法人员必须对其证言承担法律责任,且不能排除在线系统的安装导致了排污设备出现异常的可能.

(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穗环〔2014〕53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通过环保验收及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有前款第

(三)、

(四)项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白云区环保局在2017年7月7日监测后于2017年8月20日对申请人下达了《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N1700001号文,针对整改通知的要求申请人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白云区环保局监测站于2017年8月24日对申请人再次进行了烟气监测,监测数据结论与在线监测数据相差仍然巨大: 内称颗粒物mg/m3 氮氧化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7月7日(环保局) 264.7

363 未检出 7月7日(在线监测) 39.61

395 24.5 8月24日(环保局) 291.9

55 282 8月24日(在线监测) 10.68 91.05 31.39 2018年1月,总公司聘请广东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对数据进行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基本相符.可见环保部门执法检测数据,的确存在与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该后果如由申请人承担,必将对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造成很大损害.在在线数据与环保执法检测数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不予处罚,责令改正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被申请人处罚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涉案处罚决定作出时仍然有效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申请人取得环保许可证,并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并于 2017年7月4日验收合格,因此在线数据在一定时段内应属有效并合格.但仅仅过了3天,就认定申请人数据超标不合格并做出处罚,显然违反了前述规章的规定.如数据超标为何能验收合格?由于在线监控系统连接市区两级环保机构,申请人对于该监控系统对于排污情况的监测给予了高度信任,申请人相信系统对异常数据具有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功能,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报警提示.如申请人排污一直处于排污超标状态,那是否意味着在线监控形同虚设,如若是此,申请人将对环保部门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主张赔偿.

(五)被申请人的处罚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申请人是辖区内一家有20年建厂历史的企业,为本区本地经济建设曾做出了重要贡献,并解决了200多名员工的就业生存问题.但因市场不景气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申请人早已想关闭停业,但为了 200多工人的利益着想,一直负债经营.现又到年关,面临着200多员工的工资年终补贴等巨额开支,如再遭重罚,将无力承担,必然会引发劳资纠纷,触发社会矛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79号《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17年7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该次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申请人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不能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燃气标准要求,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为264.7mg/m3,超标7.82倍,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363mg/m3,超标0.45倍.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17年7月7日采样的《监测报告》(云监2017第221号)及采样当天的《污染源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记录表》、同年8月4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对申请人立案查处,9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保告〔2017〕QJ242号),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拟对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违反法律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以及被申请人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依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后经审议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书》(云环保监〔2017〕979号),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拾万元整的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79号《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申请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大气裁量标准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法有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79号《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在执法主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四)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处罚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故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且2002年668号验收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等均以申请人为主体,申请人在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调查询问及听证会时均未对申请人作为主体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自2017年7月4日申请人在线监控设备验收后已陆续收到其废气超标的通知,2017年7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为264.7mg/m3,超标7.82倍,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363mg/m3,超标0.45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拾万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申请人辩称处罚决定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与事实不符.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是具有合法资质(CMA)的监测机构,依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017年7月7日,该站对申请人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噪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监测时申请人正在生产,生产负荷83.3%;

YLW-4700锅炉在运行,锅炉负荷85%,监测过程中申请人生产及锅炉并未中断运作.监测过程中,该站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仪器均经检定合格,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其出具的云监2017第221号监测报告中的各项监测内容已通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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